关于第12431586号“唯美 RENOP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美 RENOPIA及图 12431586

阅读:77874 2020-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RENOPIA CO.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丽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3日对第12431586号“唯美 RENOP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首创的英文字母商标,2006年申请人以“…

  申请人:RENOPIA CO.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丽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3日对第12431586号“唯美 RENOP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首创的英文字母商标,2006年申请人以“RENOPIA”作为公司商号及商标进行经营活动,被申请人通过与申请人业务往来知晓该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超过5年争议时限。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原材料订货单、送货单;

  3、包装箱订单及成品;

  4、产品宣传单;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物流发票及销售场所照片;

  7、民事判决等。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电子琴、钢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恶意,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用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文件骗取了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时间晚于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发照日期,我局难以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判定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真实性的唯一依据。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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