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32409号“三品野意·San Pin Ye Yi SPY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0777号“SPY”商标、第6330778号“SPY”商标、第30790214号(第5类)“盘阳瑶 Pyy”商标、第30790214号(第3类)“盘阳瑶 P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