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33396号“美丽泰山壮美河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丽泰山壮美河山及图 25833396

阅读:114458 2020-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圣博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柳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对第25833396号“美丽泰山壮美河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22499、7735388号“泰山TAISHAN”商标,第8731578号“绿…

  申请人:北京圣博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柳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对第25833396号“美丽泰山壮美河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22499、7735388号“泰山TAISHAN”商标,第8731578号“绿色泰山牌”商标,第9793935号“泰山牌”商标,第10314766号“泰山龙”商标,第10535238号“泰山轻质”商标,第9252344号“泰山牌 泰山牌矿棉装饰吸音板 TAISHANPAI TAISHANPAIKUANGMIANZHUANGSHIXIYINB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李柳于2017年8月14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建筑防潮材料,防潮龙骨,防潮硅酸钙板,防潮木工板,防潮石膏板,吸音板,穿孔吸音板,矿棉装饰吸音板,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漂浮的防污染障碍物,隔音材料,建筑防潮材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引证商标五已被宣告无效,对争议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防潮材料、吸音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建筑防潮材料、隔音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中显著识别文字“泰山”,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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