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业军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042307号“鑫祥全家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567号“祥鑫XIA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