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欣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7028号“KEY N CENTU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2835号“CENT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7549号“世纪鼠CENTURY M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09918号“凯特世纪CENTURY 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17964号“商业地产CENTURY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50668号“CENT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162882号“E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30817号“EY&N176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英文构成、显著部分、呼叫效果、含义等方面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4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