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26495号“禾葡兰HEPU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禾葡兰HEPULAN 16726495

阅读:137245 2020-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欣所罗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艾郡轩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8日对第16726495号“禾葡兰HEPU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禾葡兰”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旗下深圳市禾葡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欣所罗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艾郡轩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8日对第16726495号“禾葡兰HEPU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禾葡兰”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旗下深圳市禾葡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葡兰公司”)量身打造的商号和产品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禾葡兰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2、被申请人明知禾葡兰公司的商号和核心品牌,且禾葡兰公司已在食品相关领域长期使用禾葡兰商标。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禾葡兰公司经营的食品生产在消费者群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禾葡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系对申请人及其禾葡兰公司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禾葡兰商标的恶意抢注。3、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对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多件禾葡兰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还在第9、35、44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禾葡兰”商标相同标识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属不正当注册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5、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者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禾葡兰品牌手册;

  2、禾葡兰商标设计矢量图(原稿)及商标应用规范;

  3、媒体对禾葡兰公司创始人蔡光欣的报道及其在百度上的介绍;

  4、禾葡兰公司的微信公众号;

  5、申请人与禾葡兰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6、禾葡兰公司经营情况证据;

  7、禾葡兰公司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8、禾葡兰化妆品产品检测报告;

  9、申请人及禾葡兰公司商标注册证据;

  10、禾葡兰公司所获荣誉证据;

  11、禾葡兰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12、在先案件裁定书;

  13、被申请人“禾葡兰”商标注册信息;

  14、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15、申请人“禾葡兰”产品包装及宣传册证据;

  1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依法对被申请人在第9、35、44类上注册的“禾葡兰”系列商标进行判定,判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2、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一直在食品领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52352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不存在侵犯申请人权利的可能。申请人所举其他无效宣告案件与本案案情不同。申请人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对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相关联企业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食品流通许可证;

  3、在先案件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质证认为,1、禾葡兰相关争议案件目前尚在二审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先案件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人请求待在先无效宣告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审理本案。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禾葡兰系列商标与申请人旗下的禾葡兰公司及禾葡兰品牌具有较高关联性,与禾葡兰公司的主营业务完全一致。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禾葡兰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禾葡兰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具有上述内容。可见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南京艾郡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鱼肉干、肉罐头、水果蜜饯、泡菜、蛋、水果色拉、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肉冻”商品上。

  2、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12732940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商标、第13252352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去污剂、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磨光粉、香精油、成套化妆品、口气清新片、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但申请人未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主张在先注册商标权。

  3、据证据5,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与深圳市禾葡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第13252352号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使用期限为2013年9月26日起至许可商标获得注册后的整个有效期日。

  4、在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第9、35、44类上注册商标的“禾葡兰”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标志缺乏作品应有的独创性,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理由不成立,系争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据查明事实3,我局对本案申请人与深圳市禾葡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字号权存在利害关系,具有提出相关诉求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禾葡兰公司在先字号“禾葡兰”,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指向其关联公司字号及其商标在化妆品领域的使用,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禾葡兰”字号及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指定的第29类食用油、鱼肉干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进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调整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726495号“禾葡兰HEPU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禾葡兰HEPULAN 167264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68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