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富莱德农业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31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7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识别重点、含义、发音、呼叫等方面差别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的网上销售截图、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结构、整体识别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