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56099号“优品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品生活 37256099

阅读:40074 2020-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生活优品(广州)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6099号“优品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3717号“海一家 优品生活 Hieii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6…

  申请人:生活优品(广州)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6099号“优品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3717号“海一家 优品生活 Hieii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63717A号“海一家 优品生活 Hieii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45665号“優品 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08310号“优生活 Top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69645号“優品 360° YOU MART 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71291号“优品生活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25249号“品优生活 SUPER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796542号“T优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975914号“优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263493号“优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转让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调查”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文字“优品生活”,且含义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优品生活”与引证商标四、六中文“優品”、引证商标五“优生活”、引证商标七“优品生活家”、引证商标八“品优生活”以及引证商标九、十文字“优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优品生活”与引证商标八“品优生活”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文字“优品生活”组成,其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256099号“优品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品生活 372560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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