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海市杜桥凤山富强眼镜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3634号“FUQ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5914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