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聚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5143号“来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
申请人:湖南聚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5143号“来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