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邻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57758号“TRIPA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并非固有词汇,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仅表示“断开链接”的含义,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签订合同合同、银行流水、广告投放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RIPALINK”组成,其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断开链接”等与之相近的含义,其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