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67471号“海汇港城市会客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396052号“海港汇HAI GANG 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生效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对引证商标在“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海汇港城市会客厅”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海港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