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04046号“唐汤 T'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7404号“唐汤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36947号“糖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35397号“TH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83181号“R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71093号“厅 TANG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部分商标档案、申请人接待领导参观图片及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唐汤”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文字“唐汤”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唐汤”与引证商标二的首字“唐”与“糖”字形相近,尾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康复中心、疗养院服务外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康复中心、疗养院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疗养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