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尔蒙德因特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3070号“贝梦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贝梦德”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3174号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86666号“SPCIMC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