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3511号“爱厨艺 AICHUYI 加加 人人都是美食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4011号“爱厨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03671号“爱厨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7365号“爱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爱厨艺”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的前两个文字构成相同,二者的整体呼叫亦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爱厨艺”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