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里斯缇.荰依时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6842号“DOH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1756号“DOHEE”商标、第16161844号“道熙 DOHEE”商标分别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4297号、[2020]第W01458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0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两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