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飞闪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8793号“FRAGMENT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5546号“FRAGMENTDESIG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火柴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