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维沃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118号“INVIV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3849号“INVIVO LABS”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49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