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德托兰•伊斯拉米娅•安德格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502号“FLOR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7171号“FLORTAN及图”商标、第9699855号“FLORINA”商标分别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3603号、[2020]第W003605号决定在除伞外的其它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70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制手提包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