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7713号“TRAC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2503号“TRAMAXX”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334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0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4297号“TRACMAX”商标于2019年12月23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