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久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24824号“哄着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2、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长期、大量使用,投入了很多精力。如果不能注册,将会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