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达世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5937号“青藤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43465号“青藤财富EVERGREEN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62971号“青藤书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66871号“青藤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青藤”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的显著标识性文字“青藤”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钱币估价”服务以外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币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钱币估价”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