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亳州市心韵国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7528号“华夏飘香 HUA XIA PIAOXIANG HXP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80705号“华夏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08733号“华夏醉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70406号“华荣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52977号“华荣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94541号“华食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华夏飘香”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去壳燕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