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安雅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4180号“深大玉妹SHENDA YUM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8942号“贝琳梵BEILIN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