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土畜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67952号“MISSIO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8300号“特派口茶 THE MISSION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86379号“TEA&MIS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08878号“麦西恩 MI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8897号“MI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68899号“MIS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901610A号“MISSION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77698号“TC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062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八现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均含有文字“MISSION”,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TEA”(可译为“茶”),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以外的其余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