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海市展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792421号“可爱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可爱多”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在湿巾类商品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6427号“可爱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9498号“可爱多 C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今仍未获准注册,处于无效状态,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注册审查其在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薄纸;纸巾;纸餐巾;纸制洗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后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其在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薄纸;纸巾;纸餐巾;纸制洗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可爱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可爱多”相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棉条、卫生护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棉条、卫生护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