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绵阳泛美飞行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4206号“绵阳泛美飞行职业技术学校FMF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86103号“泛美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23416号“泛美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65186号“泛美 云非实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