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8575号“GLOBAL D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9220号“GLOBAI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星梦邮轮品牌其中一个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第28344035号“全球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能够与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共存,根据审查一至原则,申请商标亦不应判定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可译为“全球梦”,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