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1923号“ZHECHEM及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34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第4644816号“森隆SE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第6389470号“SO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超出商标专用权期限,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第20833521号“关帝实业及图”商标、第16963115号“海高仑HAIGAOLU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苯胺染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