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4185号“奈特丽KNIGHTL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奈特丽KNIGHTLY及图 5664185

阅读:100191 2020-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伍桂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顺德奈特丽时尚礼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64185号“奈特丽KNIGHTL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094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伍桂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顺德奈特丽时尚礼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64185号“奈特丽KNIGHTL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094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05月31日至2019年0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投入实际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品牌代理合同;3、特许经营证书;4、品牌服务合同;5、销售发票;6、检测报告;7、天猫企业信息页面截图;8、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页面截图;9、门店照片;10、展会照片、婚博会照片、参展合同、指南、图片及发票;11、吊牌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方建于2006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6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袜;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戏装;鞋;帽;领带;婚纱商品上。2011年06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佛山市顺德区奈特丽婚纱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1月06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广东顺德奈特丽时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0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顺德奈特丽时尚礼服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11月20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许可广东顺德奈特丽时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结合证据2、5、6、8加之其余证据予以佐证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婚纱、晚装、礼服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晚装、礼服商品系属服装,故复审商标在婚纱、服装以及与之类似的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戏装商品上的注册可以得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袜;鞋;帽;领带”商品,且上述商品与婚纱、服装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袜;鞋;帽;领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戏装;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664185号“奈特丽KNIGHTL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奈特丽KNIGHTLY及图 56641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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