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6331号“BRE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88899号“聚优科技JUYOU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9194号“京信通讯JINGXIN COMMUN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其在“考勤机”等商品上的注册被驳回,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遥控装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2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89404号“PAD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53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