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6337号“BRE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9194号“京信通讯JINGXIN COMMUN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66803号“聚优科技JUYOU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5806号“购物枢纽WWW.GOUWUSHUNI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57475号“良渚大屋顶LIANGZHU CENTER OF 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42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