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3617号“BRE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8119号“深国融SHENGUORONG及图”商标、第39104873号图形商标、第18895470号图形商标、第13791056号图形商标、第27853635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