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3610号“BRE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74955号“聚优科技JUYOU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2152号“金二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853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