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13510号“三花两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花两叶 31113510

阅读:85356 2020-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美啦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颜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4日对第31113510号“三花两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063545号“三花两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广东美啦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颜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4日对第31113510号“三花两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063545号“三花两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与大量的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关联公司证明;2、企业简介、员工在职证明、完税证明、企业荣誉;3、品牌简介、授权书;4、展会合同;5、产品照片、官网产品介绍、检测报告;6、三花两叶宣传公告视频、产品运营团队及线下推广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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