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8067号“CE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ELE 5828067

阅读:80554 2020-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圳锋(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康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28067号“CE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2594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

  申请人:郭圳锋(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康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28067号“CE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2594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的原撤销被申请人正处于破产程序中,客观上行使商标权存在一定障碍,具有正当未使用的理由。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的详细信息;2、与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复审商标、申请人相关的部分法律文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3、法院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在先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破产清算期间并未覆盖三年指定期间,原撤销被申请人应提交复审商标在进入破产清算前的使用证据。原撤销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并非属于“非自身过失致破产”,与复审商标不使用不具有因果关系。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6日。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6日转让至原撤销被申请人名下。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6日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未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法院的裁定书中显示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原撤销被申请人合并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8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原撤销被申请人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宣告破产清算。上述时间包含在指定期间,故原撤销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具有一定障碍,构成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且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复审商标于2019年10月6日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并公告,故申请人具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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