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妙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70007号“Mmu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5914号“森锶 SEN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8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57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