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01401号“RICALEW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ICALEWIS 24401401

阅读:85975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克洛维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迅衣库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1日对第24401401号“RICALEW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9172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瑞克洛维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迅衣库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1日对第24401401号“RICALEW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9172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合法来源存在质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存在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主管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商标档案;2、关于“RICA LEWIS”网页搜索信息;3、(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1109号不予注册决定复印件;4、商评字(2014)第06279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61期《商标公告》(2019年8月28日)。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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