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9031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8754号“美团 MEITUAN”商标、第36168192号“美团单车”商标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358号图形商标、第3583550号图形商标、第201652号“KANGAROOS及图”商标、第332920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