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51596号“金桥 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桥 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 22051596

阅读:185632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世界小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对第22051596号“金桥 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世界小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对第22051596号“金桥 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816100号“MISS WORLD”商标 、第12346493号“MISS WORLD”商标、第3796247号“世界小姐”商标、第12346489号“世界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MISS WORLD”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第41类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必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益。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五、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申请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

  2.世界小姐大赛及申请人的简介、世界小姐效应的说明简报、国外媒体对张梓琳及于文霞的获奖报道及简介;

  3.世界小姐大赛的历届举办信息列表及媒体报道、第55届世界小姐总决赛商业合作计划书;

  4.关于世界小姐大赛的宣传报道资料、申请人与李小白和美丽世界有限公司签署的使用许可协议;

  5.李冰简历及宣传资料、美丽世界有限公司尚艳静的信函、申请人官网上关于中国参与世界小姐的详情;

  6.世界小姐全球总决赛传播报告、视屏截图、现场照片;

  7.申请人公司注册证明和变名文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8.相关裁定书;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别,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也不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侵犯。四、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五、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系对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世界旅游小姐”系列商标的拓展,不缺乏显著性。六、被申请人自2009年与数家企业达成协议,组织承办“世界旅游小姐”赛事。七、被申请人完全出于经营发展及品牌保护提出的注册申请,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行为,没有侵犯他人任何在先权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授权国电宝威(北京)国际文化发展中心作为2009年“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承办方的授权协议书;

  2、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旅游局等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支持、冠名2010“世界旅游小姐”系列活动的相关文件;

  3、《关于“世界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比赛结果真实有效》的公证书;

  4、被申请人与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共同承办2010-2012年度“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合作协议书、关联公司签订的关于承办中国区域大赛的授权协议;

  5、鄂尔多斯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贸促会等单位出具的支持、冠名2011“世界旅游小姐”系列活动的相关文件;

  6、被申请人与中广金桥(北京)公司、京港在线(北京)公司签署的承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授权书、承办协议及公证书、宣传合同;

  7、相关媒体、旅游行业协会、旅游局、电视台等单位关于协办、主办、支持“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相关文件;

  8、《四川日报》、国家旅游局网站对答辩人下设大赛组委会授权自贡市缨美模特培训学校为世界旅游小姐定点培训机构的报道;

  9、相关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报纸对“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报道;

  10、2010-2016年“世界旅游小姐”赛事报道网址汇总及部分活动照片;

  11、相关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世界旅游小姐,而非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效力瑕疵,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及知名度。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书、世界小姐赛事和超模比赛的介绍、中国获奖者的视频截图、世界三大选美赛事介绍、商标档案、行政起诉状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彩票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60期(2019年8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金桥 世界旅游小姐 ”与“ MISS TOURISM WORLD”文字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MISS WORLD”、引证商标三、四“世界小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表明“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一项国际性旅游文化使者评选活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相关服务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其“MISS WORLD”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第41类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大陆的持续使用、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及美誉度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中英文商号“世界小姐/MISS WORLD”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侵犯。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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