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TS SYSTEMOBERFLÄCHEN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4714号“ELESGO CLEAN 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9078号“ELESGO”商标(第17、19和2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40572号、第21140672号“ELES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7、19、27类部分商品、第20类全部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并经过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7、19和27类商品上与其引证商标一共存,我局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利人对享有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共存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我局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具有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ELESGO”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ELESG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用砖瓦,尤指用于室内设计、以及用于家具和厨房制造;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砖地板;防水卷材;喷漆用非金属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用砖瓦,尤指用于室内设计、以及用于家具和厨房制造;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商品、第20类“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第17和2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