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3468号“申万宏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8216号“申宏万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2241号“申万宏原VALID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23376号“申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