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延安药业(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1199号“滚滚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所有人与第26208502号“滚滚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5844号“滚滚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故该两件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