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86273号“爱艾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艾贴 18086273

阅读:170811 2020-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康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3日对第18086273号“爱艾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艾艾贴”由传统悬灸发展而来,申请人将功能与养生相结合,改良后使得艾灸养生更便利和时尚。“艾艾贴”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康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3日对第18086273号“爱艾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艾艾贴”由传统悬灸发展而来,申请人将功能与养生相结合,改良后使得艾灸养生更便利和时尚。“艾艾贴”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498121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98350号“艾 艾艾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恶意抢注了与申请人“艾艾贴”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艾艾贴”历年广告宣传材料、实际使用图片;

  4、经销商资料、代理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爱艾贴”商标的实际使用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针灸针、口罩等商品上。2016年8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案外人提出异议。2018年3月7日,争议商标经(2018)商标异字第11813号决定准予注册,于2018年4月28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火罐、口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11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针灸针、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4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由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汉字“爱艾贴”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艾艾贴”相比较,文字呼叫相同、含义及视觉效果未形成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灸针、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火罐、口罩、针灸针、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其主张的“艾艾贴”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086273号“爱艾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艾贴 180862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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