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太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3680号《关于第19347456号“HAITAI ht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3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9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4701号“H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放弃除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以外其他商品的申请复审,所以除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以外其他商品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58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701号“H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3205127号“NEWOMEN PHARMACEUTUIC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