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5426号“优信全国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630733号“信优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部分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业务覆盖全国,“优信”为主要识别部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门店信息等光盘证据。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并已经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申辩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全国购”真实的反映出申请人的服务定位、经营模式。申请人业务已覆盖全国,不包含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文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了优信物流专利、宣传、合同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优信全国购”中的“全国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