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85116号“Mesa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46901号“MEATEA”商标、第5921539号“ME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0]第0000068310号撤销复审案件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