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2312号“CASC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9160号“CASCOT ”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7号《商标公告》上,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