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1268号“好侍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518377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第39480615号商标、第38273673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第32314678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15183779号商标已被撤销,第39480615号商标、第38273673号商标、第32314678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549690号商标、第11280846号商标、第35545443号商标、第39498248号商标、第39573793号商标、第38310251号商标、第38289326号商标、第33219045号商标、第22284235号商标、第21104713号商标、第22060512号商标、第13802307号商标、第975902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