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朝干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42434号“本立致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9384334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29384334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374335号商标、第486494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